【Ann】評論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修正日期:103.01.22)(A)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B)第三條 空中大學分為國立及直轄市立。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全國情形設立;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空中大學分為國立及直轄市立。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全國情形設立;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立。(D)第十七條 空中大學採學分制。全修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獲得學位應修學分總數及相關規定如下:一、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二、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三、碩士學位: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十四條第四四十學分,得由空中大學酌採列入前項副學士及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