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與乙皆居住在臺南市,甲因向乙購買古董,乃在自宅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50 萬元、受款人為乙、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5 年 8 月 1 日、付款人為 A 銀行臺南分行、付款地則為 A 銀行臺南分行之營業地址、劃有平行線二道、並於票據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之有效支票,交付給乙,以支付買賣價金。乙於接受支票後,竟將該支票以空白背書之方式轉讓交付給丙,且於支票背面再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並簽章於其旁。又丙於接受該支票後,於 105 年 8 月 1 日再將該支票以空白背書之方式轉讓給丁。其後,丁於 105 年 8 月 8 日向 A 銀行提示請求付款時,A 銀行以甲之支票存款不足為由製作退票理由單交付給丁,拒絕付款。試問:丁得否對乙或丙行使追索權?(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3333
統計:A(14),B(2),C(8),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