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完如】評論
教師--30天 學生--20天
【Sophie Huang】評論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四十四、申訴之提起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錄音或作成紀錄。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進擊的回台南甄甄(107桃】評論
「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 在民國92年就廢止囉(見全國法規資料庫),所以只要記本題的20日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