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lerie Ko】評論
承保車輛因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物損失時,在法律上對事故受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並受到賠償請求時,以車主投保之保險金額為最高上限,視實際損失賠付。但如為死亡或體傷事件,必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先行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為給付之部份方由本險賠付。本險性質上雖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同為汽車責任保險,但強制險並不包括事故第三人財物損失之給付,然而一般行車事故產生時,車輛的損失將隨之產生,強制險僅針對事故受害人傷亡之給付,面對可能的財物求償,車主於投保本險後,保險公司將依約負賠償之責。
【魚】評論
名 稱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6 條 幼童專用車除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並得投保汽車乘客責任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