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何者非民法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
(A)裁判離婚
(B)婚姻的撤銷
(C)和解離婚
(D)夫妻一方死亡後再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8739
統計:A(42),B(216),C(93),D(1393),E(0)

用户評論

如有販賣解答請通知我】評論

我國現行民法雖無積極規定婚姻當事人之一方死亡其姻親關係賡續存在之明文,n惟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八三號及三十年上字第二二三九號判例,n對此均有補充之解釋,認婚姻當事人之一方死亡,其姻親關係除有民法第n九百七十一條所定消滅原因外,非當然消滅,惟有撤銷權之第三人,仍得n請求撤銷耳。本件來函所詢妻死夫再婚時,其姻親關係是否消滅一節,依n前開所述理由,似可認其情形為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規定所不及,應解為n姻親關係非當然消滅。(50)台函參字第 31 號我後來找了資料,白話的說法,死後婚姻關係消滅,但姻親關係還在除非你死前就離婚了

搖尾巴高手】評論

全部都鎖,有點誇張阿,我要看誰的我想知道再婚之後,先前的還有姻親關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