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其實正確依據應該是物品管理手冊:二十九、物品於核准報廢前,應妥予保管,不得毀棄。 經核准報廢之物品,得採變賣、利用、作價或無償轉撥、銷毀方式處理。因為我就是記成財產的才錯的⋯
【Chen Yi Rong】評論
第 66 點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得評估依下列方式處理,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A)(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 供使用者。(B)(三)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D)(四)交換: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C)前項第一款變賣及估價作業,由財政部定之。財產報廢後,於未經核定處理方式前,因保管或使用人員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相關人員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