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李四於民國108年2月1日逝世,其遺產中包含一筆於民國100年11月繼承父親遺留之土地,該筆土地當時已繳納遺產稅,試問此筆土地金額有多少比例可自李四的遺產總額中扣除?
(A)80%
(B)60%
(C)40%
(D)20%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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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邦加爾迪】評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節錄)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100年11月~108年2月1日為「7年3個月」第六年內減80%第七年內減60%第八年內減40%<-故答案選這個第九年內減20%

cck201107】評論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七項...

題海一滴水】評論

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