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睡的綿羊】評論
第 41 條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 (期) 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地價稅係按年計課,每年徵收一次,以當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若所有人於年度中間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凡當年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