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B】評論
第 1177 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Allan Pan】評論
除了自書遺囑外,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都需要見證人(民法1191~1195)遺囑人得以遺囑來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來指定 (1209)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的事實,也就是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時,就應立刻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1212)
【唐唐】評論
24 無人承認繼承時,何人應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A)法院 (B)親屬會議 (C)遺產管理人 (D)地方政府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