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chein_地特三等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修正)第 110 條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用戶】Schein_地特三等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修正)第 110 條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用戶】Jami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0&flno=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