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chein_地特三等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二、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法官行準備程序。三、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四、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五、憲法法庭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評議未獲法定人數同意,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而駁回聲請...
【用戶】Schein_地特三等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二、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法官行準備程序。三、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四、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五、憲法法庭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評議未獲法定人數同意,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而駁回聲請...
【用戶】Jami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第 五 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68第 六 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