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chein_地特三等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第 86 條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n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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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第 86 條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n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