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
【年級】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法 EN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第 12 條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64.64.下列向者是校護須加強輔導與照顧的疾病?①癲癇②糖尿病③脊椎側彎④精神疾病⑤心臟病(A) ①②③④(B)②③④⑤(C) ①②④⑤(D) ①②③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