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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京開發出版 社區衛生護理學第十一版 p518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學生身高、體重、視力、辨色力、聽力、頭蝨等項目由學校護理人員負責,教師協助檢查,其餘健康檢查項目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聯繫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衛生主管機關應優予配合並支援醫護人員、設備器材實施學生健康檢查。 學生健康檢查方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