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A)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後之離婚登記
(B)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C)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結婚者
(D)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5日,與外國人於國內結婚者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無限掌中置】評論

解答錯誤請指正,感謝!! 戶籍法第33★:...

阿立】評論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A)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後之離婚登記   (B)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C)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結婚者(D)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5日,與外國人於國內結婚者(只規定日期,沒規定跟國內人或外國人)戶籍法  第34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A)為申請人。戶籍法  第35條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B)為申請人戶籍法  第33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D)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