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強】評論
立法委員可以制訂溯及往的法律
【肥宅】評論
如:不當黨產條例
【Schein_地特三等上榜】評論
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時的效力而言,只能適用於該法律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地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此一原則乃法律適用上的原則,並非立法上的限制,亦即立法機關仍可制定法律效力溯及既往的條文,使法律能夠適應時代,趕上文化的進步。因為國家之制定法律所以適應時代的需要,有時因政治上、社會上、經濟上,乃至道德上的種種理由,有使法律溯及既往的必要(我國團體協約法第三十條)。故多數國家的立法例,並不以其為立法上的原則,我國亦然。(洪玉欽)by 中華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