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 Chen】評論
第335條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hchungw】評論
法規名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第 35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