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m Lee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題目並未說明有經甲(出質人)同意,推定為責任轉質,責任轉質是指質權人於質權存續期間,不經出質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設定新質權。原質權人因轉質權的設定,將自己所把握的質物擔保價值賦予轉質權人,在其所賦予的數額範圍內,應受不使其消滅之約束,不得拋棄其質權或免除其債權之債務。
【用戶】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764條(物權之消滅~拋棄)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C)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物權之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乙就A車之質權可促進其借款債權實現,進而對於丙的權利質權之實現有法律上利益。因此,依本條規定,甲不得拋棄A車所有權,以免乙之質權消滅;乙亦不得拋棄對A車之質權。(B)民法第903條規定,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故乙不得拋棄作為權利質權標的之借款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