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97】評論
特扣: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 + 所17-3
【何品翰】評論
在兩稅合一制下,因股東獲配股利中公司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用以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股利所得已無重複課稅情事,所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自88年1月1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的股利,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俾免享受重複減免的優惠。
【Cindia Chen】評論
需要計入綜合所得的利息所得包括1、金融機構存款利息2、前他貸出款項利息但可以列舉儲蓄特別扣除額的除了限制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本題不需考慮)只限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上限27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