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評論
題目命令退休改為「屆齡」退休較妥當...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四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第 五 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第 六 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應予命令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