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行政處分之作成,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未參與者,最遲應於何時補正?
(A)隨時均得補正
(B)應於當事人提起訴願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提起行政訴訟前為之
(C)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提起行政訴訟前為之
(D)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得於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15621
統計:A(64),B(96),C(1001),D(287),E(0)

用户評論

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評論

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uuuuu】評論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1480087#ixzz4hofzSuk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