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此兩個條文的關係為:
(A)原則法與例外法的關係
(B)母法與子法的關係
(C)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係
(D)任意法與強行法的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3235
統計:A(4400),B(511),C(195),D(112),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原則法: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例外法: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當成人)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24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張三於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所以張三擁有權利能力。此在法學方法論上,係下列何種選項的應用? (A)反對解釋 (B)類推適用 (C)限縮解釋 (D)法律三段論法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7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條規定,係編列在民法總則「自然人」的節次。由此可知,這條規定中提到的「人」指的是「自然人」。請問此一解釋運用何種法學方法? (A)反對解釋 (B)類推適用 (C)體系解釋 (D)合憲解釋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27.民法第六條規定[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這條規定係屬何種性質的法律:(A)原則法 (B)例外法 (C)程序法 (D)特別法 (88普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