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蕭蕭】評論
想問(C)為什麼對?不是"應"嗎?還有(D)有條文依據嗎?因為我都找不到相關規定。§127I: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看完整詳解
【L】評論
考選部更正:第25題答C或D者均給分。
【黃理威】評論
(c)行程法第 127 條 1.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2.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3.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D)法務部108年7月19日函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能是行政主體對人民之請求權(例如:請求返還不法給付之補助金),可能是人民對行政主體之請求權(例如:請求返還依法不必給付之規費),亦可能是行政主體相互間之請求權(本部 107 年 10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703514130 號書函;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16 年 8 月 4 版,第 145 頁至第 147 頁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