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非具有消費關係之租賃契約,其應約定、不得約定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約定限制或免除租賃當事人之一方義務或責任
(B)不得約定限制或剝奪租賃當事人之一方行使權利,及加重其義務或責任
(C)非具有消費關係之租賃契約條款,違反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效
(D)非具有消費關係之租賃契約條款,該應約定事項未記載於契約者,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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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lh69663

【年級】

【評論內容】第 5 條租賃契約具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應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三、契約之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四、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重要事項。第一項不得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一、限制或免除租賃當事人之一方義務或責任。二、限制或剝奪租賃當事人之一方行使權利,及加重其義務或責任。三、其他顯失公平事項。非具消費關係之租賃契約條款,違反第一項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效;該應約定事項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為口頭約定者,亦同。租賃契約條款,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