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抗告:法院裁定不服者,應向法院提起抗告。上訴:不服法院判決。訴願: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直接提起請願。
【TP.C.K.】評論
當人民於法律上所保護之權利或各種值得保護之利益,因行政機關之違法或不當之行為致受損害時,即應賦予其向國家或行政機關請求救濟之途徑,此即為行政救濟;而其範圍包含行政爭訟法、國家賠償法及損失補償理論,所以行政爭訟法係行政救濟途徑之一,其中又分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