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pemoon3】評論
Kimru 小二上 (2019/07/24) 11
【嘟比的姊姊】評論
第 811 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第 812 條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第 813 條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