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甲遺失價值拾萬元之金戒指一只,被大學生乙拾得並依法招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若甲未認領者,由乙取得該戒指所有權
(B) 乙於受領取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該戒指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C) 甲認領該戒指時,乙可向甲請求壹萬元報酬
(D) 乙對甲之報酬請求權,因三個月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typemoon3】評論

最佳解!Zoey HsuZoey Hsu 國三下 (2013/01/04) 73 第 807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 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 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 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嘟比的姊姊】評論

第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