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具有程序瑕疵之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所述何者錯誤?
(A)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規定者無效
(B)違反土地管轄而有管轄權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處分時無須撤銷
(C)未記載理由而於事後記明即得補正
(D)應一律予以撤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4737
統計:A(0),B(7),C(7),D(49),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