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一般處理場所之作業型態屬於切削及研磨設備場所,且於建築物內使用部分之構造符合一定安全規範者,其公共危險物品及處理數量,下列何者正確?
(A)使用閃火點在攝氏 70 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 10 倍
(B)使用閃火點在攝氏 40 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 10 倍
(C)使用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 100 度,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 10 倍
(D)使用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 100 度,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 30 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6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消特111 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15-1條﹝1﹞一般處理場所之作業型態及處理數量符合下列規定,且於建築物內使用部分之構造符合附表一之一規定者,該部分得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   一、噴漆、塗裝及印刷作業場所,使用第二類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含特殊易燃物),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三十倍。   二、清洗作業場所,使用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三十倍。   三、淬火作業場所,使用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三十倍。   四、鍋爐設備場所,使用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三十倍。   五、油壓設備場所,使用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五十倍。   六、切削及研磨設備場所,使用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三十倍。   七、熱媒油循環設備場所,使用高閃火點物品,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三十倍。﹝2﹞一般處理場所之作業型態及處理數量符合下列規定,且於建築物內使用部分之構造符合一定安全規範者,該部分得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   一、清洗作業場所,使用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十倍。   二、淬火作業場所,使用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十倍。   三、鍋爐設備場所,使用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十倍。   四、油壓設備場所,使用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三十倍。   五、切削及研磨設備場所,使用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