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 Lu】評論
第 1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行政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前項聲請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為之。第 1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行政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前項聲請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為之
【Show】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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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魚(再出發)】評論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行政法院 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 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 前項聲請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為之。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評論
更正一下樓上和最佳解的法條文字行政訴訟法第1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行政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者。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前項聲請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或直接上級行政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