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eichyn Wu】評論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六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心理輔導人員。 三、醫師。 四、護理人員。 五、其他有關專業人員。 前項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設置。
【崔蒂】評論
是問專業人員
【吳璇】評論
原來 老師不是這方面的專業啦~~
【羅逸昇】評論
看錯,以為是講專業人員,選了老師,沒想到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