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安晉】評論
(A)諾成契約 = 不要物契約 踐成契約 = 要物契約(B)第482條(僱傭之定義)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C)第483條之1(僱用人對受僱人之保護義務)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許正榮】評論
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 ,是指除當事人合意外,還以交付標的物作為成立要件的契約
【akumo2001】評論
諾成契約契約的成立,僅需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例如買賣、租賃、僱佣等等。要物契約契約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須實行一定的給付,例如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等等。諾成契約和要物契約的區別在於合意之外,是否實行一定的給付為契約成立的要件。要式契約指契約成立須有一定的方式,如不具備法定的方式者,其契約原則上應為無效(民法第73條),例如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與設定(民法第760條)、兩願離婚之協定(民法第一○五○條),均應以書面為之。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民法第166條)。非要式契約指契約之成立不須具備一定方式,債法上的契約大抵屬此類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