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26 條 凡以運送為業之(A)鐵路、(B)長途汽車、船舶、(C)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