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但重量已減少,其原因係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
(A)以毀損論
(B)以損失論
(C)不得以毀損論
(D)不得以損失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9155
統計:A(39),B(10),C(653),D(67),E(0)

用户評論

OHJUSTDOIT】評論

郵政法第四章第32條(不得認定係以毀損、損失之事由)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答案應為C

嘉嘉】評論

第 32 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Rmi】評論

第 32 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