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OHJUSTDOIT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四章第32條(不得認定係以毀損、損失之事由)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答案應為C
【用戶】嘉嘉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32 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用戶】Rmi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 32 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