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oyawake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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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第一節 省第118條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第二節 縣第121條 縣實行縣自治。第128條 市準用縣之規定。縣轄市並未列舉於憲法本文中,故得證未由憲法本文保障其權利請參考
【用戶】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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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這一題存在著陷阱 , 憲法與地制法規定不一樣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二節 縣 (PS第一節 省)中華民國憲法本文118 :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中華民國憲法本文121 : 縣實行縣自治。中華民國憲法本文128 : 市準用縣之規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9 :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地方制度法14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EX 直轄市-->六都-->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縣轄市-->宜蘭市花蓮市台東市屏東市彰化市南投市苗栗市 (PS有縣幾乎就有縣轄市 , 但有些例外) 1雲林縣沒有雲林市(斗六市) 2新竹市是省轄市不在新竹縣內(竹北市) 3嘉義市是省轄市不在嘉義縣內(太保市)(朴子市) 4澎湖縣沒有澎湖市(馬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