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考民政,榜單有我,加油中】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2外國人依親對象為我國國民者,外僑居留證效期最長不得逾幾年?(A)1年(B)2年(C)3年(D)5年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五章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第 22 條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但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評論主題】50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A)應逕行強制出境 (B)命其臺灣地區親屬負擔強制出境費用 (C)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D)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之二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 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 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 者,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 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第四十七條之一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 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 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20 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實施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幾日?(A)7日 (B)14 日 (C)15 日 (D)30 日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 38 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評論主題】22外國人依親對象為我國國民者,外僑居留證效期最長不得逾幾年?(A)1年(B)2年(C)3年(D)5年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五章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第 22 條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但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評論主題】50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A)應逕行強制出境 (B)命其臺灣地區親屬負擔強制出境費用 (C)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D)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之二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 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 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 者,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 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第四十七條之一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 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 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20 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實施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幾日?(A)7日 (B)14 日 (C)15 日 (D)30 日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 38 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評論主題】22外國人依親對象為我國國民者,外僑居留證效期最長不得逾幾年?(A)1年(B)2年(C)3年(D)5年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五章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第 22 條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但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評論主題】20 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實施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幾日?(A)7日 (B)14 日 (C)15 日 (D)30 日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 38 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評論主題】50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A)應逕行強制出境 (B)命其臺灣地區親屬負擔強制出境費用 (C)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D)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之二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 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 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 者,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 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第四十七條之一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 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 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22外國人依親對象為我國國民者,外僑居留證效期最長不得逾幾年?(A)1年(B)2年(C)3年(D)5年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五章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第 22 條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但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評論主題】20 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實施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幾日?(A)7日 (B)14 日 (C)15 日 (D)30 日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 38 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評論主題】50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A)應逕行強制出境 (B)命其臺灣地區親屬負擔強制出境費用 (C)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D)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之二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 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 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 者,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 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第四十七條之一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 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 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22外國人依親對象為我國國民者,外僑居留證效期最長不得逾幾年?(A)1年(B)2年(C)3年(D)5年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五章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第 22 條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但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評論主題】50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A)應逕行強制出境 (B)命其臺灣地區親屬負擔強制出境費用 (C)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D)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之二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 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 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 者,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 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第四十七條之一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 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 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20 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實施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幾日?(A)7日 (B)14 日 (C)15 日 (D)30 日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 38 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評論主題】22外國人依親對象為我國國民者,外僑居留證效期最長不得逾幾年?(A)1年(B)2年(C)3年(D)5年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五章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第 22 條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但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評論主題】50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A)應逕行強制出境 (B)命其臺灣地區親屬負擔強制出境費用 (C)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D)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之二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 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 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 者,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 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第四十七條之一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 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 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49 港澳居民逾期居留經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日後申請定居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應如何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 (A)應扣除其逾期居留期間 (B)應扣除 1 年 (C)自重新申請居留時起算

【評論內容】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居留一定期間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第五點

五、港澳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重新核發居留者,該類人員申請定居,核算在臺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居留期間仍須符合在臺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始符合申請定居之規定。

【評論主題】20 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實施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幾日?(A)7日 (B)14 日 (C)15 日 (D)30 日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 38 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評論主題】50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A)應逕行強制出境 (B)命其臺灣地區親屬負擔強制出境費用 (C)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D)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之二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 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 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 者,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 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第四十七條之一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 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 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50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A)應逕行強制出境 (B)命其臺灣地區親屬負擔強制出境費用 (C)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D)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之二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 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 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 者,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 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第四十七條之一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 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 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50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A)應逕行強制出境 (B)命其臺灣地區親屬負擔強制出境費用 (C)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D)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之二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 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 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 者,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 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第四十七條之一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 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 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2 外國人甲曾經勞動部許可在臺灣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9 款之外籍看護工作 3 年,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後在臺灣治療 1 年,痊癒後於臺灣就讀大學 4 年,畢業後憑其語言專業,擔任補習及進 修教育

【評論內容】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包括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合法居留期間。

申請人以下列各款事由之一為居留原因者,其居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評論主題】5 移民業務機構依法不得經營何種業務?(A) 代辦歸化(B) 代辦留學簽證(C) 跨國婚姻媒合(D) 移民仲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6 條,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業務,應逐案申請移民署許可。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者,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但國外移民基金之廣告,應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移民署核定後,始得為之。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移民業務機構應每年陳報移民業務案件統計,並保存相關資料五年,對於移民署之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移民業務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各款業務時,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

【評論主題】10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應依法將居留於我國之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之事由,下列何者不屬之?(A)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B)依親對象死亡(C)過境旅客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D)違反依法限制住

【評論內容】入出國移民法第 36 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

【評論主題】8 關於外國人申請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之時間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外國人因留學而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期間一併計入(B)居住在臺灣地區設有户籍之我國國民,其外國籍子女在我合法居留之時間為5年,且每年居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亦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一、十八歲以上。二、品行端正。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各款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外國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

【評論主題】7 外國人曾經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其禁止入國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自其出國之日起至少為6個月,並不得逾1年(B)自其出國之日起算至少為1年,並不得逾2年(C)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8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六、攜帶違禁物。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    不在此限。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    地之入國簽證。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評論主題】4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依其直系血親居留期間內,直系血親死亡,有關其申請延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1 年(B) 以2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2 年(C) 以 3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9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評論主題】44 A 直轄市制定公布某自治條例並依法報請中央備查,被認定有牴觸法律規定之情形時,自治監督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置,方足以使其不生效力? (A)函覆不予備查 (B)函告無效 (C)撤銷該自治條例 (D)廢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評論主題】44 A 直轄市制定公布某自治條例並依法報請中央備查,被認定有牴觸法律規定之情形時,自治監督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置,方足以使其不生效力? (A)函覆不予備查 (B)函告無效 (C)撤銷該自治條例 (D)廢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評論主題】44 A 直轄市制定公布某自治條例並依法報請中央備查,被認定有牴觸法律規定之情形時,自治監督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置,方足以使其不生效力? (A)函覆不予備查 (B)函告無效 (C)撤銷該自治條例 (D)廢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評論主題】44 A 直轄市制定公布某自治條例並依法報請中央備查,被認定有牴觸法律規定之情形時,自治監督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置,方足以使其不生效力? (A)函覆不予備查 (B)函告無效 (C)撤銷該自治條例 (D)廢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評論主題】44 A 直轄市制定公布某自治條例並依法報請中央備查,被認定有牴觸法律規定之情形時,自治監督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置,方足以使其不生效力? (A)函覆不予備查 (B)函告無效 (C)撤銷該自治條例 (D)廢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評論主題】44 A 直轄市制定公布某自治條例並依法報請中央備查,被認定有牴觸法律規定之情形時,自治監督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置,方足以使其不生效力? (A)函覆不予備查 (B)函告無效 (C)撤銷該自治條例 (D)廢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評論主題】44 A 直轄市制定公布某自治條例並依法報請中央備查,被認定有牴觸法律規定之情形時,自治監督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置,方足以使其不生效力? (A)函覆不予備查 (B)函告無效 (C)撤銷該自治條例 (D)廢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評論主題】40 有關議會審查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可以增加預算之內容 (B)刪減部分預算決定 (C)審議期間 3 個月 (D)要求行政機關說明預算內容

【評論內容】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係指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中央政府總預算之金額總數,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以防止政府之浪費並減輕人民之負擔。對於政府各機關預算之數額,只要不變動中央政府總預算金額,應可在數字上予以移動「增減」,自非屬憲法第七十條所限制之範圍。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非屬於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團體?(A)縣轄市 (B)市 (C)直轄市 (D)縣

【評論內容】地方制法度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評論主題】44 A 直轄市制定公布某自治條例並依法報請中央備查,被認定有牴觸法律規定之情形時,自治監督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置,方足以使其不生效力? (A)函覆不予備查 (B)函告無效 (C)撤銷該自治條例 (D)廢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