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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47-1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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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第十四條之二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 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 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 者,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 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第四十七條之一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 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 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