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評論
題目時事關鍵字:外國人、外籍看護工作3年、職業災害在臺治療1年、在臺讀大學4年、擔任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3 年、考慮申請歸化之居留期間計算外國人成為我國國籍的流程:停留>居留(期間最長三年)>永久居留>歸化(成為無戶籍國民)>定居(戶政初設戶籍登記+拿身分證=戶籍國民)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包括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合法居留期間。申請人以下列各款事由之一為居留原因者,其居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A)一、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C)二、在臺灣地區就學。三、經有關機關請求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其出國。四、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五、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B)六、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七、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八、以前七款之人為依親對象。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三、下列學校教師:(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八、海洋漁撈工作。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3 條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A看護連居留都不能,後續職災亦不能計入)。二、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三、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D第四款)。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五、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5 條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C)或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A)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一、十八歲以上。二、品行端正。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各款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外國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外僑永久居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經許可永久居留者,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限。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Decade】評論
國籍法施行細則5申請人以下列各款事由之一為居留原因者,
【Roy衝衝虎】評論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 條 I 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包括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合法居留期間。II 申請人以下列各款事由之一為居留原因者,其居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一、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二、在臺灣地區就學。三、經有關機關請求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其出國。四、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五、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六、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七、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八、以前七款之人為依親對象。
【希望榜單有我,努力加油中^】評論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包括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合法居留期間。申請人以下列各款事由之一為居留原因者,其居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