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沈鶴亭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 78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14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戶籍法第 14 條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78 條 (公務員、醫療機構未依法作死亡通報之處罰)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用戶】沈鶴亭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 78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14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戶籍法第 14 條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78 條 (公務員、醫療機構未依法作死亡通報之處罰)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