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地特已上♡繼續努力】評論
入出國移民法第64條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C)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五.....看完整詳解
【三月雪】評論
第 64 條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第 64 條 留置調查(事實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