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下列何者非屬外國人在臺居留原因消失,內政部移民署得准予其繼續居留之情形?
(A)因依親對象之父母死亡
(B)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C)本人遭受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D)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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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111地特已上♡繼續努力】評論

入出國移民法第31條第4項 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A父母)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C) 三、外國人於離.....看完整詳解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第 31 條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A)。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C)。三、外國人於離婚...

Roy衝衝虎】評論

112.6.28修改新增繼續居留原因第 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