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地特已上♡繼續努力】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1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C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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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38-1條1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