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地特已上♡繼續努力】評論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A)、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B),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看完整詳解
【三月雪】評論
第 21 條大陸地區人民經★★★★★★★★★...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第 21 條 任公職限制 + #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