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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0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看完整詳解
【三月雪】評論
第 10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第 十 條 (修法!)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居留滿一年且居住三百三十五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不受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二、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持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三、在國外出生,持我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四、在國內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國後持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