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沈鶴亭】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5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國籍消極衝突時,應適用何法?(A)居所地法 (B)住所地法 (C)習慣居所地法 (D)關係最切之國籍法

【評論內容】

國籍積極衝突:有多數國籍 <涉民法第 2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國籍消極衝突:無國籍 <涉民法第 3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

 

【評論主題】5 有關國籍法上外國人申請歸化其居留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逾期居留期間,不列入計算 (B)居留原因為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者,不列入計算 (C)居留原因為以在臺灣地

【評論內容】A: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或三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五年或三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不中斷,且該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但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前項逾期居留期間,不列入合法居留183日之計算。本法第五條所稱居留繼續十年以上,指申請歸化前曾有居留事實繼續十年以上。BC: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第二項第4、8款申請人以下列各款事由之一為居留原因者,其居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一、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二、在臺灣地區就學。三、經有關機關請求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其出國。四、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五、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六、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七、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八、以前七款之人為依親對象。

【評論主題】16 依戶籍法規定,死亡資料通報機關(構)未履行其通報義務者,如何處置?(A)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法通報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 (B)醫療機構由衛生福利部處以罰鍰 (C)檢察機關由法務部懲處 (D)均由戶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78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14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戶籍法第 14 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5 有關國籍法上外國人申請歸化其居留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逾期居留期間,不列入計算 (B)居留原因為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者,不列入計算 (C)居留原因為以在臺灣地

【評論內容】A: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或三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五年或三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不中斷,且該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但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前項逾期居留期間,不列入合法居留183日之計算。本法第五條所稱居留繼續十年以上,指申請歸化前曾有居留事實繼續十年以上。BC: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第二項第4、8款申請人以下列各款事由之一為居留原因者,其居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一、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二、在臺灣地區就學。三、經有關機關請求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其出國。四、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五、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六、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七、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八、以前七款之人為依親對象。

【評論主題】25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國籍消極衝突時,應適用何法?(A)居所地法 (B)住所地法 (C)習慣居所地法 (D)關係最切之國籍法

【評論內容】

國籍積極衝突:有多數國籍 <涉民法第 2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國籍消極衝突:無國籍 <涉民法第 3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

 

【評論主題】16 依戶籍法規定,死亡資料通報機關(構)未履行其通報義務者,如何處置?(A)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法通報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 (B)醫療機構由衛生福利部處以罰鍰 (C)檢察機關由法務部懲處 (D)均由戶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78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14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戶籍法第 14 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