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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第9條第6項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居留原因消失者,移民署應廢止其許可。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許可居留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姐妹、或配偶的父母死亡者,不在此限,並得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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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9條第6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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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9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