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國考加油】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2.下列何種競合關係是以一行為為前提?(A)實質競合 (B)想像競合(C)法規競合 (D)不罰的前行為(E)不罰的後行為

【評論內容】

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數法益)

...

【評論主題】17.關於不作為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不純正不作為犯僅有既遂犯(B)純正不作為犯以行為人應有保證人地位,才會成立犯罪(C)一起吸毒的朋友,因吸毒過量陷入昏迷,見死不救的朋友,依實務見解成立不作

【評論內容】

純正不作為犯:一定要有特定身分(公務員)

不純正不作為犯:不須有特定身分,但有特定身分會有刑度之加減(294、293的差別)

【評論主題】11.甲殺人後,將屍體藏於無人居住之山區小木屋內,經乙提醒應毀屍滅跡,甲遂放火將小木屋及屋內的屍體燒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成立湮滅證據罪 (B)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C)乙成立放火罪之教唆

【評論內容】

甲自己是犯罪行為人,無期待可能性(不能期待一個殺人的犯人不去滅證),故不成立煙滅證據罪

既然甲不成立此罪,乙當然就不該當教唆罪(教唆罪成立依照限制從屬性,必須正犯該當此罪才會成立)

【評論主題】22.下列何種競合關係是以一行為為前提?(A)實質競合 (B)想像競合(C)法規競合 (D)不罰的前行為(E)不罰的後行為

【評論內容】

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數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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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7.關於不作為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不純正不作為犯僅有既遂犯(B)純正不作為犯以行為人應有保證人地位,才會成立犯罪(C)一起吸毒的朋友,因吸毒過量陷入昏迷,見死不救的朋友,依實務見解成立不作

【評論內容】

純正不作為犯:一定要有特定身分(公務員)

不純正不作為犯:不須有特定身分,但有特定身分會有刑度之加減(294、293的差別)

【評論主題】11.甲殺人後,將屍體藏於無人居住之山區小木屋內,經乙提醒應毀屍滅跡,甲遂放火將小木屋及屋內的屍體燒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成立湮滅證據罪 (B)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C)乙成立放火罪之教唆

【評論內容】

甲自己是犯罪行為人,無期待可能性(不能期待一個殺人的犯人不去滅證),故不成立煙滅證據罪

既然甲不成立此罪,乙當然就不該當教唆罪(教唆罪成立依照限制從屬性,必須正犯該當此罪才會成立)

【評論主題】5 移民業務機構依法不得經營何種業務?(A) 代辦歸化(B) 代辦留學簽證(C) 跨國婚姻媒合(D) 移民仲介

【評論內容】第 56 條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二、代辦非觀光旅遊停留簽證業務。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 必須者為限。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應逐案申請移民署許可;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者,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但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之廣告,得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移民署核定後,始得為之;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定之。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移民業務機構應每年陳報營業狀況,並保存相關資料五年,對於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移民業務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各款業務時,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相關收費數額表由移民署參考市場價格擬定後公告之。

【評論主題】4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依其直系血親居留期間內,直系血親死亡,有關其申請延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1 年(B) 以2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2 年(C) 以 3

【評論內容】移民法第9條第6項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居留原因消失者,移民署應廢止其許可。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許可居留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姐妹、或配偶的父母死亡者,不在此限,並得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於3年

【評論主題】24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之禁止外國人入國案件,對於禁止外國人入國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禁止入國5年(B)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者

【評論內容】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   (一)護照拒不繳驗者,禁止入國三年。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者,禁止入國十年。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者,禁止入國十年。   (四)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禁止入國一年至三年。   (五)攜帶違禁物者,禁止入國五年。   (六)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者,禁止入國至痊癒或經證明病情穩定之日。   (七)未經查驗入國、未經許可臨時入國,而經驅逐出國者,禁止入國十年。   (八)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而經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者,禁止入國三年至五年。   (九)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者,禁止入國三年至五年。 

【評論主題】20 有關新住民發展基金設立及其目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新住民發展基金之來源,包括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B)新住民發展基金為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移民署為主管機關(C)為推動整

【評論內容】為協助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以下簡稱新住民)適應臺灣社會,並推動整體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20 甲犯有竊盜罪,經檢察官先後起訴至有管轄權的臺北地院及新北地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經高等法院裁定者,得由新北地院審判之 (B)由臺北地院及新北地院協調決定 (C)由當事人合意決定 (D)由甲

【評論內容】第 8 條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第 9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評論主題】11 有關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合作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B)雙方同意著重打擊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C)雙方同

【評論內容】

第二章 共同打擊犯罪 四、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評論主題】21 有關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無罪推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對被告的不利事證,檢察官有舉證責任 (B)對被告的有利事證,被告有舉證責任 (C)對被告的不利事證,法官有舉證責任 (D)

【評論內容】無罪推定原則意指一個人若未被證實及判決有罪,在法院上應該先被假定為無罪。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普遍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在這個原則下,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應負起舉證責任,負責收集足夠的可靠證據,以證明被告在事實上的確有罪;若法院要判被告有罪,所使用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限制,而且不能存在合理懷疑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項不屬於美國的信任旅客計畫(Trusted Traveler Program)內容之一?(A)全球入境計畫(Global Entry Program) (B)旅客快速查驗安全電子網路(SE

【評論內容】

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Internet松山機場 桃園機場 台中機場 高雄機場 國境隊 國境隊 國境隊 國境隊航前旅客資訊系統係指所有在我國國境起飛或抵達(入境或出境)之 航空公司航班,於起飛或降落前 30 分鐘內,所提供之該航班旅客(含轉 機及機組員)資訊。旅客資訊包括旅客基本資料、航班資訊、出發國機場、 目的國機場等,移民署取得資訊後,即可針對各項管制名單進行過濾, 以提供國境事務大隊預先防範與處置。航前旅客資訊系統採用批次資料傳輸方式,於指定時間內傳輸旅客 及機組員艙單資訊至移民署。若遇航班資訊、機組人員或是旅客資料異 動,航空公司可於飛機起降前再次傳送所有機組員及旅客資料,即時更 新最新航班旅客資訊。資料傳輸不限次數與傳輸時間間隔,但務求達到 資料即時與正確。

【評論主題】1. 2016 年的「肯亞案」與 2011 年的「菲律賓案」,都是兩岸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的爭議案例。其 中, 「肯亞案」之爭議,在於該國當時並無電信詐欺罪責,因此將我國民眾送至中國大陸接受審判; 而

【評論內容】●菲律賓電信詐欺2010年12月27日,菲律賓警方破獲跨國詐騙集團,共14名台灣人涉案,被害人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詐騙總金額高達1億人民幣(約台幣4億5000萬元),為此菲律賓應中國大陸要求,於2011年2月7日,將台灣犯嫌也一併移送中國大陸,此舉也讓台灣當局深表不滿,台菲關係一度緊張,菲國也派特使來台說明。直到2011年7月,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派遣勤務人員赴中國大陸,辦理相關程序移交人物證後,才順利將14名犯嫌押解回台。2016年11月25日,台灣外交部發表聲明,表示兩國合作在11月21日,破獲菲律賓宿霧一處電信詐騙機房,逮捕24人,其中19人為台灣籍,另外5人為中國大陸籍,後送宿霧市地檢署審理。

【評論主題】37 外國人有殊勳於我國者,其申請歸化之許可,應經下列何機關核准?(A)行政院 (B)内政部 (C)外交部 (D)內政部移民署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 6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評論主題】25 依護照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外交護照之效期以5年為限(B)未滿14歲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5年為限(C)護照效期屆滿,得予延期(D)護照所餘效期不足1年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評論內容】

護照條例-第 11 條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前項護照效期,主管機關得於其限度內酌定之。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者非屬護照條例所稱之眷屬?(A)配偶(B)父母(C)祖父母(D)已成年而尚在就學之未婚子女

【評論內容】護照條例-第 4 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二、眷屬指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

【評論主題】22 依據護照條例第 10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適用下列何種護照?(A)公務護照 (B)外交護照 (C)普通護照 (D)派駐國護照

【評論內容】

護照條例-第 10 條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四、經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其眷屬;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評論主題】21 外國人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得申請在我國停留或居留所依相關法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270日,且符合法定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B)返國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1 條被害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且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一、十八歲以上。二、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三、符合我國國家利益。前項被害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一、申請書,委託他人或民間團體代申請者,並應附委託書。二、護照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代之。三、專案許可居留證。四、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五、最近五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第四款所定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之檢查項目,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辦理。依第一項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評論主題】20 人口販運防制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下列何者?(A)外交部 (B)法務部 (C)內政部 (D)衛生福利部

【評論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人口販運防制事項之協調及督導。三、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人身安全之保護等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四、非持有事由為來臺工作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以下簡稱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保障、安置保護、資源整合與轉介、推動、督導及執行。五、人口販運防制預防宣導與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六、地方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輔導及協助。七、人口販運案件資料之統整及公布。八、國際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九、其他全國性人口販運防制有關事項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評論主題】18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A 君,經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限制出境,卻搭乘漁船偷渡至大陸地區,之後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助下,自大陸地區搭機返臺。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於 A 君入國查驗時,應如

【評論內容】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評論主題】9 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居留,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經內政部移民署專案許可者(B)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C)駐我國之外交人員(D)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

【評論內容】

第 27 條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

【評論主題】21 我國國民甲與越南籍女子乙結婚,欲經營移民業務,下列何者非屬於他們所得經營之移民業務?(A)組成公司,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B)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C)跨國婚姻媒合(D)其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歸化業務。(A)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B)三、與投資移民有關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D)

【評論主題】18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提供就業金卡之制度,下列何者非其效力內涵?(A)工作許可 (B)居留簽證 (C)重入國許可 (D)永久居留許可

【評論內容】

外國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九條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核發就業金卡前,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審查。但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時得免申請居留簽證。

【評論主題】13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 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在何種情況下,內政部移民署無法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A)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B)人身自由

【評論內容】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C)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D)

【評論主題】11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4 條規定,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幾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A) 3 個月(B) 6 個月(

【評論內容】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其原籍國(地)。

【評論主題】5 我國關鍵基礎設施採取主領域、次領域、次領域下的重要功能設施與系統三層架構分類。下列何者並非主領域之分類內容?(A)能源 (B)軍事要塞 (C)通訊傳播 (D)政府機關

【評論內容】主領域:依功能屬性分為能源(A)、水資源、通訊傳播(C)、交通、金 融、緊急救援與醫院、政府機關(D)、科學園區與工業區,共八 項主要領域。

【評論主題】4 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為因應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設置九個應變組,其中由那一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第九項其他類型應變組? (A)內政部 (B)國家安全局(C)國土安全辦公室(D)召集人指

【評論內容】

行政院為確保國土安全,預防及因應全災害所造成之危害,維護及強化國家重要基礎建設及政府持續運作之防災韌性,保障人民安定生活,特設「國土安全政策會報」,依據該政策會報設置要點,目的在於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預防及因應各種重大危安事件或恐怖活動所造成之危害,維護與恢復國家正常運作及人民安定生活。其幕僚由國土安全辦公室擔任,設置於行政院院本部,負責協調、統合各部會情報及資源,有效提升運作效能;藉由會報的決策,負責聯繫相關部會,督導九大應變組之運作,架構如下圖:

【評論主題】3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內政部移民署得以禁止外國人進入臺灣的情形?(A)攜帶違禁物(B)曾在臺非法工作(C)曾有國際運動賽事暴動紀錄(D)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評論內容】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六、攜帶違禁物。A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B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D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評論主題】17 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的四大工作主軸,包括「經貿合作」、「人才交流」、「區域鏈結」及下列何者? (A)資源共享 (B)產業提昇(C)文化多元 (D)外交戰略

【評論內容】日期:105-09-0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行政院依據總統於105年8月16日召開之對外經貿戰略會談,通過之「新南向政策」政策綱領,於105年9月5日正式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將秉持「長期深耕、多元開展、雙向互惠」核心理念,整合各部會、地方政府,以及民間企業與團體的資源與力量,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期望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創造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本推動計畫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負責政策協調及推動執行,務求各相關部會擬訂具體方案與工作項目,並設定KPI,國發會負責管考作業,務必如期如質完成既定目標。以下茲就本案四大工作主軸說明如下:

【評論主題】9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內政部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A)違反第29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居停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B)違反第20條第2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C)違反第

【評論內容】第 36 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一、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二、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地區之管理規定。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五、違反移民署依第三十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但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七、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八、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九、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