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 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在何種情況下,內政部移民署無法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A)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B)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C)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D)三親等内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國考加油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C)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