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國考加油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C)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