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Q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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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21 條 應禁止出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二、經財稅機關或各權責機關依法律通知限制出國(B)。依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交付當事人,並告知其禁止出國之理由。前二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第 38 條 暫予收容 ➜ 目的:便利強制出國的實施 +#708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A),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C),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