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受收容人應提起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A)執行異議之訴
(B)收容異議程序
(C)課予義務訴訟
(D)撤銷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TheFro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8條之2 第1項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